原告: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郭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2019年7月30日,霍某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霍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春梅
陪审员 闫鑫博
陪审员 张令
书记员: 张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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