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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欣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沈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霖欣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孔婕,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霞,女,1997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第三人: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树平。
  原告霖欣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霞、第三人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俞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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