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8时许,同案人苏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从**县**镇**村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城对面公园处,苏某乙与其同事唐某某(在逃)介绍的贩卖电动车的车贩子(身份未查实)联系上后,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600元的价格向车贩子购买了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明知道该车辆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苏某乙将该电动车骑回**县**镇**大道**号苏某乙家中。随后苏某乙再跟随车贩子到湛江市霞山区**幼儿园附近小巷内,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600元向车贩子购买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2019年7月7日,民警根据电动车定位系统在湛江市霞山区**镇**大道**号抓获苏某乙及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并缴获两辆赃车。经查,苏某乙购买的灰色雅迪电动车,是被害人黄某婷于2019年7月7日在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号**栋**门楼梯处被盗的电动车;苏某乙购买的白色电动车,是被害人罗某霞于2019年7月7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霞山区**路**号楼梯处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婷被盗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3元;被害人罗某霞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19元。
案发后,涉案的两辆电动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人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罗某霞、黄某婷的陈述;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 价格认定结论书;6. 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7.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主观恶意较小,没从中获利,犯罪情节较轻,且赃车已退回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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