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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检一部刑诉〔2020〕Z287号起诉书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村**号,于2020年4月21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通过抖音APP寻找想要购买竹子的人,然后根据抖音APP上提供的个人信息添加被害人的微信和联系电话,在微信上冒充卖竹子老板、拉货司机等角色与被害人进行买卖竹子的交易,同时利用网络上下载及自己以前做竹子生意时的竹子图片、视频等,虚构其确实有竹子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信以为真付款后,被告人叶某甲便将被害人的微信、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不再理会被害人。被告人叶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833元。

1.2020年4月14日,被害人余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村**横巷一出租屋上网时,被被告人叶某甲(微信昵称:专业**子,账号:wxid_y7qw83****12)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叶某甲称有竹子出售,双方在微信上谈好,由被告人叶某甲以每根竹子4.7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余某某2490根竹子,总价11703元,被害人余某某先转8703元定金。为了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叶某甲将其以前装好竹子的照片、视频和还有拉货司机杜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270341233*****)发给了被害人余某某,让被害人余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给拉货司机杜某某转账。被害人余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给拉货司机杜某某转账8703元后,被告人叶某甲将其妻子叶某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拉货司机杜某某,让杜某某转账8700元,收到8700元后,被告人叶某甲便将拉货司机杜某某和被害人余某某的微信和电话都拉入黑名单并删除掉。2020年4月14日,叶某丙通过支付宝将8700元转给叶某甲。被害人余某某被诈骗人民币8703元。

2.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徐某在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家中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甲购买竹子,被告人叶某甲(微信号:wxid_y7qw83b4****12,微信昵称:专业**子)通过微信添加了被害人徐某(昵称:徐*189*******,账号:I525***)的微信。在微信上被告人叶某甲谎称自己叫张某某,是在广西做竹子生意的,可以5.2元一根竹子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徐某6000根竹子。同年4月8日,被害人徐某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定金给被告人叶某甲。4月13日,被告人叶某甲以工人在讨工资,让其先转些钱给工人方便做工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通过微信再次转账人民币1000元,之后便将被害人徐某某的微信和联系电话拉黑并删除。被告人叶某甲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3月12日,被害人林某某在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号家中用自己的微信(昵称:恒发专业木结构**工程,账号:wxid_sm90zbrkn****2)联系被告人叶某甲(微信号:ye54dyv***22,微信昵称:*子)购买一批竹子,并通过微信向叶某甲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元。3月14日,被告人叶某甲以工人在讨工资,让其先转些钱给工人方便做工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再次转账人民币1000元,随后便将被害人林某某的微信和电话都拉黑并删除掉。被告人叶某甲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3月9日,被害人戴某某(微信账号:woshidaibao******,微信昵称:A ** Boy)在广东省遂溪县**镇**路**横**号家中被被告人叶某甲用微信(微信账号:ye54dyv6****,微信昵称:*业)添加为好友。双方在微信上谈好被告人叶某甲以4元一根竹子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戴某某2626根竹子。2020年3月12日被害人戴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叶某甲转账8000元,后被告人叶某甲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微信号:wxid_y7qw83b4bo****,微信昵称:一**业)添加被害人戴某某为好友,谎称自己是拉货司机姜某某,并称是张某某让其拉竹子给他的。次日,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拉货司机姜某某谎称货车被交警抓到需要交1500元罚款,欲骗取被害人戴某某再次给其转账,但没得逞,后被告人叶某甲将被害人戴某某的微信和电话都拉黑并删除。被告人叶某甲诈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8000元。

5.2020年3月5日,被害人陈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县**镇**路家中上网时,被被告人叶某甲(微信账号:wxid_y7qw83b4bo****,微信昵称:菜架竹香蕉竹苦竹毛竹)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上谈好,由被告人叶某甲以4元一根竹子的价格卖3000根竹子给被害人陈某,共计12000元,由被害人将货款转给拉货司机杨某某(微信昵称:**平安)。拉货司机杨某某收到被害人陈某发的12000元货款后,根据被告人叶某甲的指示向其转账货款9400元。被告人叶某甲收到货款后,将拉货司机杨某某和被害人陈某的微信和电话都拉入黑名单并删除。后拉货司机杨某某将运费280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被告人叶某甲共诈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400元。

6.2020年2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广西**县资**镇**村**组**号家中被被告人叶某甲的微信(微信昵称:**竹业,微信号:ye54dyv6****)添加为好友,被告人叶某甲称自己姓“刘”,想要向被害人张某某购买30车竹子,被害人张某某便通过微信给被告人叶某甲发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二人谈好先发一车2620根竹子,以单价6.5元一根,总价13730的价格包运费运到目的地。之后被告人叶某甲联系自己的微信好友“平平安安过一生”(未查实),谈好以5.2元一根竹子的价格运一车竹子卖给“平平安安过一生”,并收取“平平安安过一生”定金人民币1000元。随后叶某甲把“平平安安过一生”的收货地址转发给被害人张某某,让被害人张某某把竹子运到该地址。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找的货车司机把一车竹子(2620根)运到了湛江市**县的**队“平平安安过一生”处,被告人叶某甲先是把3300元运费通过微信转给货车司机,让货车司机把竹子卸给“平平安安过一生”,后被告人叶某甲以手机没有信号为由,一直没有给被害人张某某转货款。待“平平安安过一生”将12000元货款转给被告人叶某甲后,被告人叶某甲便将被害人张某某和“平平安安过一生”的微信和电话都拉黑并删除。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2620根竹子,除去运费,损失人民币13730元。

7.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普宁市**路**号家中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昵称:洪阳**竹木之家13322******,微信号:wxid_n5rnzh*****b22)与被告人叶某甲(微信号“wxid_ovb154dyv****”后改为“ye54dyv6****”)联系,想向被告人叶某甲购买一批竹子,被告人叶某甲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先交500元定金,被害人李某某便通过微信转500元给被告人叶某甲。2月18日,被告人叶某甲通过微信将其以前工人装竹子的图片和视频发给被害人李某某看,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继续支付货款人民币4500元。收到货款后,被告人叶某甲便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和电话拉黑并删除。被告人叶某甲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叶某甲,叶某甲在接到传唤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叶某甲归案后,其家属积极退还赃款人民币39630元,其中退还给余某某人民币8700元,退还给陈某人民币9200元,退还给戴某某人民币8000元,退还给张某某人民币13730元。被害人余某某、陈某、戴某某、张某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余某某、陈某、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徐某等人的陈述。

 3. 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指认材料。

4.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

5. 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工具,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488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963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骆丹花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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