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
杜庆新(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
聂某某
房方(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李建国(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二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庆新,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房方,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管理、支配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管理、支配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李成佳
审判员:杨莉
书记员:刘远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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