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凤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贺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维真,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彩侠,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王亮,厅长。
原审第三人谢丙龙,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谢丙龙认定工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议维持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行初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上诉人处职工谢丙龙向被上诉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并提供证据,主张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诉人主张第三人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被上诉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经过受理、下达举证通知书、调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上诉人及第三人对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行政复议程序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石
审判员 金占永
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 倪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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