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霸州市鼎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北毫家务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5606769XU。
法定代表人:朱伟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章,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盛汽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5103007G。
法定代表人:施中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霸州市鼎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盛汽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鼎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2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70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焕楼
书记员: 贾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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