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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航日升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学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航日升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许金峰,经理。
  原告上海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航日升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190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中航日升金属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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