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宾斯(上海)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碧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LokW.Hom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南,女。
再审申请人罗宾斯(上海)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2017)沪01民终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罗宾斯(上海)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宾斯(上海)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宾斯(上海)地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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