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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雷,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
  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信托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432,547.95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432,547.9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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