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女。
被告:青岛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景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展,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8月31日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后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5日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之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27日,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青岛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4万元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青岛埃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车立文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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