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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妙妙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宠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岛妙妙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宠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张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齐艳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平,男。
  第三人:陶文玉,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延吉五村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妙妙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宠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陶文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琛独任审判。因第三人陶文玉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虞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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