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平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蔡权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斋,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郑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军。
原告青岛平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郑铁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平康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102,477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6日,原告向案外人上海宇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时,因原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本应转给上海宇铁商贸有限公司的102,477元汇入被告账户。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证明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分2笔共计向被告支付了102,477元。
被告上海郑铁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回单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7月6日向被告账户转账102,477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款项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郑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平康电子有限公司102,4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9元、财产保全费1,032元(合计诉讼费3,38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彭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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