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薛洪增(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李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润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洪增,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润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北戴河新区洋河以西滨海国际公寓二期2号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润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慕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被告秦某某润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2014年,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与被告签订了北戴河国际旅游度假公寓(A区)一期样板间(独栋300)精装修分包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1351060.79元,工期为26天,计划开工日为2014年6月10日。付款办法为:……结算书第三方审计完成及签订后,支付至累计完成工程估值的9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开始施工,于2014年7月5日向被告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被告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2014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移交了该项工程,被告接收。2014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该项工程的《承包商结算书》。该项工程被告已付款648402元,累计到工程款的85%。现该项目总体工程已委托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华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尚未完成。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783508元,同时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欠款利息损失43334.43元,并支付直至给付完毕之日的欠款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被告又付款,累计到工程款的85%。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将工程款783508元变更为135106.07元,要求被告付至95%。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工程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关于付款办法明确约定:……结算书第三方审计完成及签订后,支付至累计完成工程估值的95%。被告主张审计尚未完成,未达到付款至95%的条件,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即将工程款付至95%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1元(原告已预交6034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工程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关于付款办法明确约定:……结算书第三方审计完成及签订后,支付至累计完成工程估值的95%。被告主张审计尚未完成,未达到付款至95%的条件,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即将工程款付至95%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1元(原告已预交6034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慕红
书记员:兰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