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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奥世帝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达,男。
  被告:郑州奥世帝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奥世帝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2020年2月27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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