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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联合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傅天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岛联合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科,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天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青岛联合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天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联合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承诺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联合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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