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邱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军,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聪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文,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XXX号二楼E区(部位:229E)。
法定代表人:张法书,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军、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聪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聪友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则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海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马军以追究连带责任为由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判决,该判决和审查明显超出马军的诉讼请求。二、原审法院剥夺当事人就不真正连带责任辩论的权利。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西海岸公司与马军之间仅存在委托关系,原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西海岸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西海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马军提交书面意见称,西海岸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聪友公司、一审被告准则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对系争交易损失金额及还款责任的承担作出准确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西海岸公司实际为马军从事系争交易提供交易结算服务,且马军直接与西海岸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入金和出金的资金直接结算关系,因此马军依据合同法律关系向西海岸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具有事实依据。西海岸公司违法组织期货交易,原审法院综合损失发生原因及各方过错,以及马军与西海岸公司、准则公司、聪友公司之间基于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产生同一损害后果,故认定三者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西海岸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综上,西海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晓娟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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