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孙明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晶,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4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上诉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上诉人,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故应由上诉人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理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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