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鸿基凯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负责人:刘正东,该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青岛鸿基凯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基凯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鸿基凯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吴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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