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陈小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小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与被告施小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0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负担。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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