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与施小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陈小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小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与被告施小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0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原告青浦凤溪腾丰铝合金店负担。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朱雯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