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与睦美卫生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正娟,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睦美卫生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睦美卫生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芳独任审理。因被告睦美卫生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其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文书,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上述诉讼文书。本案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马阳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睦美卫生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美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8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睦美公司立即腾退出租赁房屋并返还给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睦美公司支付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2,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睦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将坐落于纪鹤公路以南,芦蔡北路以西的3611弄88号内南面一幢厂房其中600平方米建筑物出租给被告睦美公司,用途为工业用房。租赁期限为2年,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房屋租金为每年175,200元,先付后用,租金一年一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睦美公司应于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金,但是经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多次催告,被告睦美公司至今未付。根据合同规定,被告拖欠租金长达7个月之久,已经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故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诉诸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了第2项诉请。
  被告睦美卫生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未作辩称。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与被告睦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现将坐落于纪鹤公路以南,芦蔡北路以西3611弄88号内南面一幢厂房其中600平方建筑面积出租给乙方,用途为工业用房。租赁期限为2年,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甲方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年租金为175,200元,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方式,一年一付,签约时付清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下一年的租金乙方应于2017年12月1日之前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的视为违约。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年租金的30%承担违约金:……(3)乙方累计拖欠租金等各项费用超过30天的。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提前解除,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使用费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租金的三倍。但甲方仍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租赁期间,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年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签订合同后,睦美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75,200元,即被告睦美公司支付租金至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日起被告睦美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其后,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无法与被告睦美公司取得联系,2018年7月10日,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在被告睦美公司承租的房屋上张贴《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腾退房屋。
  另查明,2002年4月9日,上述地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地青XXXXXXXX号)和批复【沪青府土(2004)229】,用地单位为上海高月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用地位置为青浦区华新镇蔡阳村,用地面积约22800平方米,批准建筑用地10000平方米。
  再查明,2016年,上海高月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芦蔡北路XXX-XXX号厂房出租事宜全权委托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村民委员会下属的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代为出租,包括但不限于以合作社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维修房屋、参与诉讼等。委托期限为十年,自2016年1月起至2026年1月止。”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核准上海高月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建厂房用地实施内资批租的批复、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出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表示,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租金和房屋使用费要求保留诉权,另案主张。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睦美公司拖欠租金,侵犯了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原告马阳村经济合作社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其拖欠的租金。被告睦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8日解除;
  二、被告睦美卫生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社区经济合作社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租金10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4元,由被告睦美卫生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美华

书记员:侯  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