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戴国俭,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沈巷双港塑料包装经营部,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农贸市。
原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青浦区朱家角沈巷双港塑料包装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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