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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与上海市青浦区兴涛浴室、黄兴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兴陶,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兴涛浴室,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黄兴陶,经理。
  原告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黄兴陶、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兴涛浴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追加上海市青浦区兴涛浴室作为被告。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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