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威豪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青浦威豪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青浦区白鹤镇第一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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