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练塘镇练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陆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梅,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青浦区练塘镇练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庆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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