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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练塘镇练东村村民委员会与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浦区练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练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浦区练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练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62元,减半收取计21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杨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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