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多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凌峰,男,1954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超(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金凌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金凌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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