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卫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永华,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金永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联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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