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雪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招荣,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招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民委员会未能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