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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重固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与青浦日用香料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陈辉,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日用香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青浦日用香料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浦区重固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重固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青浦区重固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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