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庆平,经理。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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