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爱民,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桂,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红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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