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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与刘红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爱民,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桂,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红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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