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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与杨秀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爱民,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芳,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雅,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秀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合并审理。但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按被告撤回反诉处理。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被告杨秀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诉称: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就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XXX号房屋及土地(以下称“案涉房屋及土地”)补偿达成合意,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搬离,且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搬迁事宜。但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拒不腾退。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XXX号房屋及土地腾退并交付给原告;2.判令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奖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杨秀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案涉协议应撤销;协议中约定就安置事宜应另行签订安置协议书,但双方至今未签订。
  经开庭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由被告及其父亲杨国泉申请建造。杨国泉于2018年2月18日死亡。
  2017年5月2日,原告就是否同意通过签订补偿协议腾出章埝村传统村落核心区域土地空间用于章埝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事宜向村民公开征询意见,被告表示不同意。
  2017年11月,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发布《重固镇章埝村传统村落保护修复项目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对相关补偿安置事宜进行明确。
  2017年12月1日,原告发出《告知书》,告知对章埝村传统村落地块的土地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并明确了评估、签约截止日期、搬离截止日期等事宜。
  2018年1月10日,原告发出《重固镇章埝村传统村落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公告》,就签约期限、交房时间、选房顺序、奖励费安排等进行了公告。同日,原告发出《章埝村传统村落保护修复补偿签约工作安排》,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村民委员会(章埝村XXX号)内签约,并对选房、签约等事宜进行了安排。
  2018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书》,告知原告截止当日已签约户占总户数比例为85%,并就签约截止时间、选房顺序以及未按时签约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告知。2018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短信,告知被告签约率已达98%,并将未按时签约的后果进行了告知。其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当日签订了《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推进重固镇章埝村传统村落整体修复保护工作,根据章埝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甲方受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委托,就甲方对乙方本协议所涉土地房屋全部收回进行补偿安置;乙方所有的房屋坐落在重固镇章埝村XXX号,建筑面积为227.7平方米,经认定合法有效面积为180平方米;乙方房屋经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房屋建安重置综合成新单价为2,23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青浦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6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400元/平方米;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土地房屋补偿款688,682元;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房屋装饰、屋前屋后场地内附属物补偿款327,178元;其他各项补助(搬家补助费)合计3,600元;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在约定期限内搬离并交房的,给予速迁奖5万元;乙方在2018年2月10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搬离,乙方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搬离并交房的,取消所有奖励费;乙方、乙方家属和利害关系人均完全同意章埝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内容,章埝村传统村落整体修复保护范围的全部土地房屋权利及其今后产生的收益、权益等全部归属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如涉及乙方安置事宜,将与乙方另行签订《安置协议书》;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上交包括但不限于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宅基证、批复单等所有权利凭证原件,乙方确认权利凭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按注销灭失处理;本协议总价1,978,100元,总价不包含评估奖、小组联动奖和整体奖。协议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搬离系争房屋,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至今。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安置协议、公开征询意见书、告知书、公告、短信、死亡证明、建房批复等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表示:案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中原告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故合同应予以撤销;原告未告知被告案涉项目是政府征收还是拆迁,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说案涉项目是政府行为,庭审中又说是村委会的行为,并且在签约率上造假,构成欺诈;原告曾多次告知被告如果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签约将无法享受村里的福利,联动奖无法获得,安置面积也会减少,同时在公告中也告知如不签订协议,原告会启动法律程序直至被告签订协议为止,构成胁迫;当时被告父亲病危在床,原告经常找被告协商安置事宜,被告无奈签订了上述协议,属乘人之危;签字的时候被告未认真看协议,原告告知被告其他人已经签了,内容都一样,故被告才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也未将协议交付被告;除被告外有已经签订协议的村名仍居住在原房屋内,但是原告并未起诉,故没理由要求被告搬离;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5月份被告才知晓此次项目并非集体征收或拆迁。为此,被告提供答复意见书、信访回复、照片、信访答复等作为证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材料不予认可。同时原告表示:案涉项目实施主体是原告,并非政府征收,也非拆迁,性质属集体土地回收;对地上房屋的处置原则是符合传统风貌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予以拆除;系争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即使是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被告现主张已超过除斥期间。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案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被告已通过公告等知晓案涉项目的补偿标准、依据等内容,且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在签订案涉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本院认定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搬离,应属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秀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XXX号的房屋及土地,并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交付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杨秀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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