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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与杨秀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爱民,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秀芳,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雅,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秀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合并审理。反诉原告杨秀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原告杨秀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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