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爱民,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惠芳,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谢关义,男,193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秋英,女,193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惠芳、谢关义、朱秋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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