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屠拥军,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雪强,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雪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季秋玲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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