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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XXXXXX村民委员会与X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青浦区XXXX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卫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青浦区XXXXX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X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青浦区XXXXXX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浦区XXXXXX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区XXXXXX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浦区XXXXX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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