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浦重固为民孵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周渭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张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男。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彪,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浦重固为民孵坊诉被告上海张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7月23日,原告青浦重固为民孵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浦重固为民孵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青浦重固为民孵坊负担。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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