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靖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靖某
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靖某,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靖某及其辩护人杨子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2日9时30分许,在冠县振兴东路老车站附近,被告人靖某因故对莘县燕店镇杨二庄村村民潘某拳打脚踢,致潘某轻伤。经鉴定,潘某之伤情为轻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靖某与被害人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潘某对给被告人靖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宫某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潘某陈述、被告人靖某供述、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程敏

书记员:王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