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姣,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娟,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芬,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英,女,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连,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柴方伟,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靳姣与被告王秀英、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柴方伟为被告。
原告靳姣诉称,2018年5月16日,原告和被告孙连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支付风险保证金10,000,000元,被告孙连出借资金10,000,000元,上述款项均打入被告王秀英在中泰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账号:XXXXXXXXXXXX)用于投资;被告孙连在原告的风险保证金到达指定证券账户后,应及时告知原告股票账户的交易密码;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借款期限内,如果原告没有违约行为或违约现象,被告孙连不得无理由转出或处置股票账户的资产(含资金和有价证券)或修改交易密码。原告共计支付风险保证金7,100,000元,被告孙连另向原告承诺其所欠原告的有关唐雅雅账户下的欠款281余万元冲抵被告王秀英账户下的风险保证金,且承诺其会将相应款项汇入被告王秀英股票账户作为原告所支付的风险保证金。2018年5月22日,原告了解到被告王秀英的股票账户资金有被转出的现象,且被告孙连拒不告知原告交易密码。经原告和被告王秀英、孙连交涉后,被告王秀英于2018年5月23日返还本金3,000,000元,尚余6,911,818元本金和利息未付。现原告了解到,被告王秀英股票账户下的3,100,000元已被转至被告柴方伟的账户。被告王秀英、孙连的行为违反了《借款协议》的约定致使原告利益受损,被告柴方伟应对3,100,000元的转账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王秀英、孙连返还原告本金6,911,818元及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柴方伟对其中的本金3,10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王秀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原告和被告孙连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管辖,但被告王秀英并非合同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认可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松江区人民法院,但松江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故该管辖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王秀英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故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秀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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