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建坤,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普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靳建坤与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靳建坤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建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祥云
书记员:施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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