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松,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辉,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上海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靳松。
本院受理原告靳松与被告赵辉、第三人上海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靳松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靳松负担。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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