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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是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本市天桥区二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邦大桥008号路灯杆处,遇韩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右侧与电动二轮车后部追尾接触碰撞,致使韩某某摔倒被碾压,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靳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初犯、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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