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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2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7日19时30分许, 被告人靳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杨楼镇西粮店西200米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李某一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一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电动车属机动车。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靳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二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属无证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文丽

代理检察员:李佳童

2017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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