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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靳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现住淇滨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在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北街李某某居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靳某某趁李某某不在屋内,采取用钳子撬锁的方式打开屋内衣柜,将李某某的老年金存折及低保存折等物偷走。2018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到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阳支行柜台输入初始密码将两个存折内的3690元人民币取走。

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侯华蕾

侯 鹏

2020年4月8 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淇滨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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