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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诈骗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乍曲乡,住内乡县湍东镇***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内乡县乍曲镇***村民靳某乙在内乡县乍曲镇清泉村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17年8月21日,靳某乙妹妹靳某甲将靳某乙送到内乡县人民医院治疗,靳某甲对医生谎称靳某乙系自己骑摩托车摔伤。后在内乡县人民医院领取一张“内乡县外伤及意外补偿调查报告”,并骗取四名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谎称靳某乙系自己骑摩托车摔伤。在靳某乙出院结算时骗取报销合作医疗费用7024元。

案发后,靳某甲将骗取的医疗费用退赔至内乡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靳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对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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