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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诉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靳寨乡靳寨行政村寨西0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纵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6幢4层1364室。
  法定代表人:舒学兰,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5层A单元、6层B单元、7层A单元、28、29层。
  负责人:陶韬,职务不详。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1座34层3401、3406-3410室。
  负责人:顾大庆,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飞诉被告杨超、上海纵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丹霞

书记员:盛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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