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西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久,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江南,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孙广,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秦岭诉被告江久、江南、孙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江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吕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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