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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某开设赌场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XXXX村。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鞠某某、党某某通过手机建微信群,利用下载玩呗手机软件,组织石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等21人采取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非法获利6200元,犯罪嫌疑人鞠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犯罪嫌疑人党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鞠某某自2019年4月26日至5月7日,帮助赵某某建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获利1000元,涉嫌开设赌场,但犯罪嫌疑人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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