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荣,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芸,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斌全,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鞠晓龙,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鞠荣与被告鞠斌全、鞠晓龙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荣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被告鞠斌全、鞠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鞠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鞠斌全支付鞠荣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鞠斌全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鞠荣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判令鞠晓龙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鞠斌全、鞠晓龙承担。事实与理由:鞠荣与鞠斌全系兄弟,鞠晓龙系鞠斌全之子,鞠荣系家里老大,鞠斌全系家里老四。鞠荣原位上海知青,后落户在湖北省黄石市。鞠荣的女儿鞠1作为知青子女,于1994年迁回至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二村XXX号XXX室。2000年,该房屋动迁,鞠1和鞠晓龙分得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租赁公房。2009年,鞠荣配偶王某某退休后户口亦迁入上述租赁公房内。2017年,被告方向鞠荣提出,将王某某和鞠1的户口迁出并放弃放房屋权益,由被告方补偿90万元。当时,虽然房价已高达市值400余万元,但念及骨肉亲情,鞠荣仍答应了被告方要求。因此,2017年4月,鞠荣与鞠斌全签订《协议书》约定鞠斌全给付鞠荣90万元,其中于2017年年底支付80万元,余款10万元在两年之内付清。在首批80万元到账后,鞠荣将所有户口迁出。后鞠斌全未支付约定的款项,至2018年初,被告方突然要求立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要求在手续办完之后付款。虽然被告方已违反合同约定,但顾忌兄弟情深,鞠荣仍于2018年2月5日将户口迁出。但被告方在支付40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目前上述租赁公房已经办理至鞠晓龙名下。经鞠荣多次催讨,被告方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
鞠斌全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协议处理租赁公房,故该协议书无效,达成的90万元亦显示公平。鞠11994年迁入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二村XXX号XXX室时系纯粹为在上海求学并不享受拆迁利益,而且鞠1于2018年2月6日出具承诺书放弃涉案房屋的一切权益,当日鞠斌全考虑到兄弟亲情给付鞠荣40万元作为补偿。因此被告方并未违约。
鞠晓龙辩称,与鞠斌全意见一致,另鞠荣与鞠斌全之间的协议并不知情,因此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鞠荣与鞠斌全系兄弟,鞠荣系家里老大,鞠斌全系家里老四。鞠1系鞠荣之女,王某某系鞠荣之妻,鞠晓龙系鞠斌全之子。
鞠1作为知青子女,于1994年迁至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二村XXX号XXX室。2000年,该房屋动迁,鞠1和鞠晓龙户口迁入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租赁公房。2009年,鞠荣配偶王某某退休后户口亦迁入上述租赁公房内。
鞠荣持有鞠斌全于2017年4月签署的协议书,其上记载:“本人鞠斌全为处置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处置方案:给哥哥鞠荣总价玖拾万元(90万元),在2017年底前给付捌拾万元(80万元),余款拾万元(10万元)在两年之内付清。在亲情指导思想下,保留上海能享受一切待遇(先迁出),以此为确认。协议人:鞠斌全,见证人姐:鞠2,见证人妹:鞠3”
证人鞠2、鞠3(原被告双方的姐妹)到庭陈述,上述协议书的形成过程为2017年一家人对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公房的利益进行分配,该房屋作价300万元,先根据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口平均分配,即鞠某4(双方之父)、鞠某5(家里老二)、鞠斌全、鞠晓龙、鞠1各获得60万元;因鞠某4和鞠某5已去世,两人的120万元由鞠荣、鞠斌全、鞠2、鞠3各获得30万。故协议书中的90万的构成为鞠1获得的60万和鞠荣获得的30万。
后鞠斌全未履行上述协议书,并于2018年初要求鞠荣将上述房屋内的户口迁出。2018年2月5日鞠荣代表鞠1、王某某将户口迁出,2018年2月6日鞠晓龙给付鞠荣40万元,当日鞠1出具承诺书,其上记载:“经家庭会议讨论我(鞠1)放弃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切权益。由弟弟鞠晓龙全权操办。”2018年2月27日,上海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鞠晓龙签署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由鞠晓龙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后于2018年3月5日该房屋登记至鞠晓龙名下。
证人鞠1、鞠2到庭陈述,该承诺书是为了方便鞠晓龙购买公有住房而签署的,仅仅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用,并不代表放弃剩余50万元的钱款。
庭后鞠1、王某某出具情况说明称:“贵院受理的鞠荣与鞠斌全、鞠晓龙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件。王某某、鞠1作为本案所涉房屋及户口迁出事宜的利害关系人,特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根据鞠荣与鞠斌全2017年4月签订的协议书,王某某、鞠1于2018年2月5日将户口迁出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二、王某某、鞠1同意基于本案所涉房屋及户口迁出事宜所产生的权益,由鞠荣根据上述协议书和相关法律规定向鞠斌全、鞠晓龙提出主张。王某某、鞠1不再另行提出主张。”
本院认为,鞠荣、鞠斌全签订的《协议书》系根据家庭会议讨论经各家庭成员见证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一为涉案协议书确定的90万元是否显失公平。
根据协议书上的见证人鞠2、鞠3到庭陈述,2017年家族为分配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公房的利益,将该房屋作价300万元,先根据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口平均分配,即鞠某4、鞠某5、鞠斌全、鞠晓龙、鞠1各获得60万元;因鞠某4和鞠某5已去世,两人的120万元由鞠荣、鞠斌全、鞠2、鞠3各获得30万。故协议书中90万的构成为鞠1获得的60万和鞠荣获得的30万。上述过程既充分保障了被安置对象的利益又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利益,因此协议书上确定的金额公平合理,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本案争议焦点二为鞠1出具的承诺书是否视为鞠荣放弃剩余50万元的钱款。
证人鞠1、鞠2到庭陈述,该承诺书是为了方便鞠晓龙购买公有住房而签署的,仅仅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用,并不代表放弃剩余50万元的钱款。另该承诺书系鞠1出具与涉案的协议书并不冲突,因为涉案协议书及情况说明已明确户口迁出的利益已由鞠荣代表鞠1、王某某主张,因此鞠1承诺放弃涉案房屋的一切利益本来就是应有之义,并不能视为鞠荣放弃剩余50万元的钱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三为鞠晓龙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最后房屋的实际利益人归属于鞠晓龙,但其并非协议的当事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其承诺对钱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求鞠晓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因鞠斌全违约在先,故鞠荣要求其支付剩余50万元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鞠荣主张的利息,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鞠斌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鞠荣人民币500,000元;
二、驳回鞠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鞠斌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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